长宁区卫健委监督所日前深入辖区内存在露天、半露天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开展防暑降温专项监督检查,提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防暑降温意识,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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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本次监督重点包括建立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和高温中暑应急预案、高温作业场所具备必要的通风条件等。经检查,各用人单位基本符合《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能够为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冰镇盐汽水、矿泉水)和必需药品(藿香正气水),能够为高温作业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能够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安排工人轮休,能够按规定组织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人员开展职业健康检查,能够按规定组织开展职业健康检查、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培训,并利用公告栏等渠道普及防暑降温知识。
检查中未发现用人单位在日最高气温时间段违规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的情况,未发现安排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况。
安全生产无小事,通过此次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了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强化了用人单位落实职业健康主体责任,督促用人单位完善各项职业卫生管理措施,提高夏季预防职业性中暑能力,确保夏季高温生产工作安全有效开展。
预防职业性中暑注意事项
1. 改善工作环境和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积极改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合理设计工艺流程,改进生产设备和操作方法,从源头上降低或消除高温危害。
隔热:可利用水或导热系数小的材料进行隔热。
通风降温:自然通风、机械通风
2、加强培训,配备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根据不同作业需要,向劳动者提供防热服、隔热面罩等,并监督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
此外,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劳动者配备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同时依照有关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3、规范开展职业健康监护
劳动者如若出现头晕、头痛、乏力、口渴、多汗、心悸、注意力不集中、动作不协调等中暑先兆,应及时脱离高温高湿环境,转移至阴凉通风处,口服淡盐水或含盐清凉饮料,可适当补液观察;病情严重者应及时送医疗机构救治。
4、合理安排作业时间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用人单位应根据气象部门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用人单位应停止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7℃-40℃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5℃-37℃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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